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补偿被侵权人的丢失外,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犯罪的,除补偿被侵权人的丢失外,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处理和复审作业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必定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毋忝厥职,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处理和复审作业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不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事务和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担任商标注册、处理和复审作业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履行法令、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状况,做监督查看。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处理和复审作业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处理商标注册、处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请求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交纳费用,详细收费规范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实施。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处理条例》一起废止;其他有关商标处理的规则,凡与本法冲突的,一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