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小百科 (二)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公司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有关人员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较为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
“驰名商标”,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公司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些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中国实行行政主任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别的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商标权利人或者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的人大或者人民政府制定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满足条件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行政程序。全国各地对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经济规模在当地行业内处于领头羊。企业的商标如果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不仅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在当地受到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而且也预示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和产品质量优异,对企业提升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受理——省工商局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局商标处)。每年8月31日前向省工商局提交申报材料;二、审查——省工商局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局商标处);三、征询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和所在市州工商局意见;四、现场考察——省工商局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五、审核——省工商局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由省工商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六、决定——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七、公示、公布。
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保留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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